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葫龙检公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1403198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葫芦岛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街**号楼**单元**室,现住葫芦岛市龙港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月28日被辽宁省兴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5日,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于某某的行为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1日已分别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和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5月20日晚,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约前女友金某某到龙港区塞拉维咖啡厅吃饭,期间有其他男人给金某某发视频,于某某非常气愤;在塞拉维饭店门前,对金某某实施殴打,使用暴力强行将金某某塞进出租车,打车至**小区门外时,金某某提出想回家,被于某某拒绝,于某某使用脚踢、撕扯衣服、搂脖子、拽头发在地上拖行等暴力方式强行将金某某带至其印象江南家中。当晚22时许,于某某在其家中,出于泄愤目的,将金某某衣服撕碎,将其手机砸碎,对金某某拍裸照不让其睡觉,金某某因为害怕不敢离开,于某某控制金某某人身自由至第二日8时许。2019年5月22日,于某某主动到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齐屯边防派出所投案。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于某某的行为涉嫌非法拘禁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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