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206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6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现住址为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西新镇民丰村开源堡**屯**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30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至7月25日期间,张某某(已起诉)与辛某某、冯某某等人(均未到案)经预谋,明知在禁渔期内,组织他人在禁渔区利用胶皮船和自制捕捞网在德惠市菜园子镇田家渡口附近捕捞水产品并出售。经查,张某某组织于某某、毛某某(因本案不起诉)、武某某(因本案不起诉)与高某某(未到案)捕捞田螺15793斤,张某某给付于某某等四人捕捞费共计人民币4738元(每人得款人民币1184.5元)。2020年12月4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将违法所得人民币1184.5元上交至我院指定账户内。
本院认为,于某某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非法捕捞水产品,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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