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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非法狩猎案)(于希志)(公开版)_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浚检一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4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21194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浚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浚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狩猎罪,2020年11月25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浚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浚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份,被不起诉人于某某为保护其位于浚县小河镇共产主义渠西岸苹果园内的果实不被野鸟叨食,在果园内架设1张粘网,致使12只野鸟被粘到粘网上。经鉴定:于某某非法狩猎动物共4类,第1类动物为喜鹊共4只(三有动物),第2类动物为戴胜共2只(三有动物),第3类动物为山斑鸠共1只(三有动物),第4类动物无法通过形态确定其具体种属共5只。

于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捕猎的喜鹊等物证照片;2.户籍证明等书证;3.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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