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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非法狩猎案)_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25197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山东省昌乐县人,现住昌乐县**镇**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晚7时许,于某某以盈利为目的到昌乐县**镇**村村南自家麦地内,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铁夹非法猎捕野兔一只。2020年7月6日,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非法猎捕野兔为“草兔”,被列入国家林业局2000年7号令《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现根据2016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称为《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动物”)。

案发后,于某某认罪认罚,如实供述案件事实。

本院认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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