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农检一部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78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住农安县****乡****村****屯****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农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农安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5月9日下午3点钟左右,农安县公安局民警在****乡****村****屯屯东树林地发现捕猎用的粘网,通过讯问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其承认2020年5月7日下午4点钟左右至5月9日下午3点钟左右在屯东树林非法狩猎。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农安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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