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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非法狩猎罪)_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农检一部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女,************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78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住农安县****************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农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9日取保候审。

本案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农安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5月9日下午3点钟左右,农安县公安局民警在************屯屯东树林地发现捕猎用的粘网,通过讯问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其承认2020年5月7日下午4点钟左右至5月9日下午3点钟左右在屯东树林非法狩猎。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农安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于某某不起诉。

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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