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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非法经营案)_临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 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8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街**号,现住甘肃省甘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系张掖**种业公司员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20年5月8日被临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伙同杨某某涉嫌非法经营一案,由临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3月30日移送审查起诉。因证据不足2020年4月1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5月15日公安机关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底,河南市场上出现了“迪卡653”玉米种子,专营该种子的中种国际公司发现是被不起诉人于某某从张掖发过去的货,遂安排人主动跟于某某联系说要买 “迪卡653”种子,于某某说他手中的种子已经卖完了。2019年5月份,于某某主动联系中种国际公司的人,要销售“迪卡653”玉米种子,并讲好价格每公斤10元。7月3日,于某某带领中种国际公司的人到张掖沙井镇玉米地上进行实地查看。9月22日,于某某安排同案犯杨某某带领中种国际公司的人到临泽一片玉米地进行查看,带走了种子样品在临泽种子管理局做了鉴定。11月8日,杨某某、于某某在未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每公斤7.4元的价格从任某某(另案处理)手中购买“迪卡653”玉米种子6吨,然后以每公斤10元的价格销售给中种国际公司安排的人,从中获利15600元,事后于某某和杨某某每人分得7800元。

本院认为:于某某伙同杨某某非法出售6万元“迪卡653”玉米种子,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一)项之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因犯罪情节轻微,危害结果不大, 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在审查起诉期间,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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