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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非法经营案)_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4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山东省莒南县**镇**村人,农民,住**村。2019年3月6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2019年3月,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驾驶单排货车拉油桶从日照市**加油站向莒南县**镇附近区域倒卖柴油,涉案价值222535元。

本院认为,于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缴纳非法所得情节,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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