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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非法经营案)_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邻检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1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路**号**花园**栋**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广安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3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广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20日被广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律师:四川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全科,联系电话:15082656688。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分别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时间。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被不起诉人于某某为获取利益,违反国家规定,在没有国家许可的情况下与他人合伙在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生产卫星机顶盒并销售,由于该机顶盒收看电视需要续费,被不起诉人于某某遂从台湾某某公司购买机顶盒激活码,以每条105元至105.5元的价格销售给孔某某(另处)120万余元,孔某某再出售给消费者。

本院认为,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经营卫星机顶盒续费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邻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 03 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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