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钦北检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1198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市**区,现住辽宁省沈阳市。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钦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于2019年6月份开始从**市口岸的一越南籍妇女手中购进非法卷烟,然后通过李某某(另案处理)的快递公司发往东北的客户,截至2019年12月25日被查获,于某某共计销售非法卷烟1500条,价值人民币93900元,非法获利人民币217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认罪认罚并全部退出犯罪所得,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三万元赃款依法上缴国库。
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