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非法经营案)_海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林市人民检察院

海林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海检二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831970********,汉族,初中文化,海林市**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东海派出所,住黑龙江省海林市**镇**村。2020年2月8日因涉嫌非法经营被海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4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海林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牡丹江市海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初,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发生,导致市面医用酒精脱销,被不起诉人于某某自2020年1月29日起,为谋取利益,在未取得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为**镇**村村民购买酒精消毒的名义自黑龙江省**有限公司购买了1100桶无任何标识75度酒精(规格5公斤每桶),并通过微信或者朋友推荐等方式售卖给海林市各超市及个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第一次于2020年1月29日从**公司以每桶40元价格共采购60桶,一部分用于送人和家里人消毒使用,剩余一部分销售了2300余元;第二次于1月30日从**公司以每桶40元价格共采购320桶,以每桶53元价格全部售出,销售金额16900元;第三次于1月31日从**公司以每桶45元价格共采购720桶,以每桶55元价格售出76桶销售金额4180元,剩余644桶,其中200桶已被预订,在拉进海林市区欲销售给超市时被海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依法扣押,其经营金额共计为52360元。经鉴定,随机抽检的3份样品均属于危险化学品。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于某某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人民币5492.00元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户籍证明、支付账单明细、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出厂检验原始记录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袁某甲、冯某某、袁某乙、袁某丙等12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及辩解;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浙江省化工产品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结论。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对不起诉人于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492.00,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在案扣押的涉案物品(未随案移送),由扣押机关海林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林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