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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非法采矿案)_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公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31962********,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正定县**村,现住正定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犯流氓罪、敲诈勒索罪,于1991年8月14日被正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正定县公安局逮捕。2020年4月10日被正定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本案正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4月28日至2019年5月28日、自2019年6月27日至2019年7月26日)。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正定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2019年11月8日开庭审理。在诉讼过程中,本案证据发生变化,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决定对本案撤回起诉,正定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7日裁定准予撤回起诉。

正定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1 年至2013年期间,被不起诉人于某某伙同刘某某、耿某某等人在正定县**乡**村村西沙坑内无证开采建筑用砂,共采建筑用砂78255立方米,价值1565100元。

因本案证据发生变化,本院认为现有证据认定于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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