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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非法采矿案)_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沂检部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90********,初中文化,山东省沂水县人,住沂水县经济开发区**村。2019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8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在沂水县**镇**村党支部书记马某某(已不起诉)的联系下,对该村进行河道清淤,后被沂水县公安局侦查人员查获,现场查扣风化砂4990.6立方米,价值共计124765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系在马某某联系下,出于疏浚河道的需要而采砂,虽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但不宜认定为非法采矿行为,不构成非法采矿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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