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211974********,汉族,小学,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辽宁省辽阳县**镇**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7日由海城市公安局变更为监视居住,于2020年6月23日由海城市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于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211968********,汉族,小学,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辽宁省辽阳县**镇**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7日由海城市公安局变更为监视居住,于2020年6月23日由海城市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211979********,汉族,初中,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辽宁省辽阳县**镇**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7日由海城市公安局变更为监视居住,于2020年6月23日由海城市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于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211969********,汉族,初中,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辽宁省辽阳县**镇**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7日由海城市公安局变更为监视居住,于2020年6月23日由海城市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811974********,汉族,初中,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辽宁省海城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7日由海城市公安局变更为监视居住,于2020年6月23日由海城市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甲、于某乙、周某某、于某甲、高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6月22日至2020年7月21日,自2020年8月19日至2020年9月18日)。
海城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于某甲(1974年**月**日出生)于2008年6月18日在海城市腾鳌镇老墙头村王安全家随礼时,因生意上的纠纷与刘某某(另案处理)发生口角并动手殴打刘某某,于某甲(1974年**月**日出生)与田某某、刘某某等人在电话中约定打仗。被不起诉人于某甲(1974年**月**日出生)纠集犯罪嫌疑人于某乙、周某某、于某甲(1969年**月**日出生)、高某某等人,田某某(另案处理)纠集刘某某、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双方于当天下午在海城市腾鳌镇老墙头村外大坝和高坨镇小河口桥头处手持镐把、斧子、片刀等进行斗殴。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海城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于某甲(1974年**月**日出生)、于某乙、周某某、于某甲(1969年**月**日出生)、高某某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甲(1974年**月**日出生)、于某乙、周某某、于某甲(1969年**月**日出生)、高某某不起诉。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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