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烟莱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121988********,汉族,中专文化,工人,现住烟台市莱山区**花园**号楼**号(户籍所在地:烟台市**镇**村**号)。2020年1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于某甲于2019年10月26日17时55分许,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烟台市莱山区汤墅大街由东向西超速行驶至院格庄村南口东侧人行横道处,与由南向北步行的于某乙相撞,致于某乙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于某乙系颅脑损伤死亡。经交管部门认定,被不起诉人于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于某甲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
本院认为,于某甲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劣迹,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对被害人近亲属积极赔偿,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烟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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