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于某甲醉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M****7号的黄色吉利帝豪牌小型轿车,沿红桥区西横堤由南向北行驶至海源道交口时,遇西青道大队交通民警检查,经民警当场使用呼吸式检测仪检测显示其血液中酒精含量是93.2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被不起诉人于某甲到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检测,于某甲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04.8mg/100ml 。
本院认为,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初犯等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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