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甲,曾用名于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1211983********,汉族,初中文化,山东****有限公司**,住济南市**区**花园**号楼**单元**号**街**镇**村**号。2019年12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8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于某甲饮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汽车,沿本市槐荫区纬十一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北大槐树街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于某甲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85.5±3.6mg/100ml,达到醉酒值。
2019年11月22日,被不起诉人于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