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盐检刑检刑不诉〔2021〕Z6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51965********,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镇**村**号,并住该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20日被盐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未受过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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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由盐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上午11时许,被不起诉人于某甲在家中饮酒后,于15时许驾驶冀******号车小型汽车从其家附近行驶至位于本村村委会附近的于某乙家附近,下车后在村委会与于某乙发生争执,于某乙报警后,民警到现场发现被不起诉人于某甲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将其带至医院抽血检验,经检验被不起诉人于某甲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4.7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案件登记表、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信、盐山县公安局治安调解协议书等相关书证;
2证人谢某某、于某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黄骅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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