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于某甲寻衅滋事案)_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1031960********,回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本市市中区**街**号**号。2018年11月23日,因故意毁坏财物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7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甲、于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

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5月22日15时,犯罪嫌疑人于某甲与韩某某(男,60岁)、刘某甲(男,60岁)、刘某乙(男,60岁)四人到本市市中区**东街**号**啤酒屋喝酒,酒后犯罪嫌疑人于某甲因接酒及结账问题,与服务员陈某甲(女,39岁)发生口角,于某甲用拐杖将酒桌上的酒杯及餐具打翻,并谎称陈某甲用酒杯打到其头部,躺在地上。随后于某甲电话通知其子犯罪嫌疑人于某乙,于某乙带张某某(男,33岁)、王某甲(男,30岁)、王某乙(男,32岁)等人到店内,于某乙用酒桶将酒屋玻璃打碎,王某乙用左手打陈某甲脸部,泺源派出所接警后,民警王某丙(男,43岁)带辅警王某丁(男,27岁)赶往现场处置,王某丙询问于某甲伤情时,于某甲用言语辱骂、威胁民警,于某乙也辱骂民警,并朝王某丙脸部吐两口口水,后于某乙拿手机朝王某丙拍摄,威胁发到网上,120赶到后,将于某甲带至铁路医院治疗,于某乙、张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人在忠义啤酒屋外等候不离开,陈某乙赶到铁路医院,在急诊室,于某甲向陈某乙索要1万元,后于某乙等人离开。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甲、于某乙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