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甲,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301987********,汉族,高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峡县**乡**村,住西峡县城区**路**号**小区**号楼**,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11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月15日被西峡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底至2019年1月10日,于某乙在西峡县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开设赌场,放置两台自动麻将机以及一台木桌用于斗地主,犯罪嫌疑人于某甲帮助照看,利用房间内的麻将、纸牌聚众赌博,非法获利三千余元。
本院认为,于某甲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甲不起诉。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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