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海检刑不诉〔2021〕26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29199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县**乡**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辩护人周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甲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
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移送起诉认定:2020年2月,同案人于某乙通过精易论坛发帖定制软件,同案人孙某某接单后按照于某乙的要求为其制作了“香芋星球八麦获取工具”、“音泡空间八麦获取工具”外挂软件并对软件进行升级、维护,后于某乙伙同被不起诉人于某甲将孙某某制作的外挂软件通过QQ、微信等途径进行销售并从中获利。因“香芋星球八麦获取工具”软件具有绕过“香芋星球安全防护机制”获取“香芋星球”软件系统数据的功能,严重影响“香芋星球”经营方广东**公司的正常运营,该公司遂于2020年3月25日向公安机关报案。于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认为从现有证据看:第一,于某甲实施的重启电脑和雷电模拟器的行为只是帮助已购买“香芋星球(音泡空间、77爱玩)小秘书”程序的客户进行挂机操作,经鉴定,未发现“香芋星球(音泡空间、77爱玩)小秘书”程序具有绕过安全防护机制获取数据的功能。故“香芋星球(音泡空间、77爱玩)小秘书程序”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第二,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实于某甲有参与“香芋星球(音泡空间)八麦获取工具”外挂软件的定制、销售或售后服务。综上,认定于某甲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甲不起诉。
扣押被不起诉人于某甲苹果手机1部,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公安分局,请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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