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威文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33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威海市文登区**路**号楼**单元**室,住威海市文登区**街**号楼**单元**室。2020年7月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14时许,在威海市文登区**镇**村**号于德泉家中,于某甲因家庭纠纷与被害人于某乙发生争执,后于某甲将水杯甩向于某乙的面部,致于某乙受伤。经鉴定,被害人于某乙左侧眶下壁及左侧上颌窦前壁骨折的伤情分别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5月13日,于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同年7月8日,于某甲赔偿于某乙损失,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行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但鉴定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且系初犯、偶犯,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本案系家庭琐事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于某甲与被害人系同胞兄弟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威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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