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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甲故意伤害案)_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迁西县院检察一部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甲,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7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河北省唐山市**县住***乡新****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2日迁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5日被迁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迁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4日12时许,犯罪嫌疑人于某甲与同村村民于某乙在本村李某某家门前因琐事相互辱骂后互殴,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于某甲将于某乙的右手怼伤,医学检查结论为“右手第五掌骨基底部粉碎性骨折”;被害人于某乙的殴打行为致犯罪嫌疑人于某甲面部挫擦伤出血。于某乙的伤情经鉴定为情伤二级,于某甲的伤情没有进行鉴定。案发后,犯罪嫌疑人于某甲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于某乙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情节轻微,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因此决定对于某甲不起诉。

     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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