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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甲非法经营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四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甲,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91993********,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无业,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镇**村**里**号,住址天津市津南区**园**号楼**号。2019年3月2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3月25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1日补充侦查完毕,后送本院审查起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1日间,于某甲明知郭某甲、于某乙、郭某乙(均已判决)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中塘镇万家码头村祠堂西侧制万公路与铁路高架桥交口制万路路南一院子内,未依法取得国家经营许可及经营资质非法储存汽油、加价后销售给他人的情况下,仍然帮忙记账,经查,郭某甲等人非法经营涉案金额共计130647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甲不起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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