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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公开版)_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刑不诉〔2020〕91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男,1997年8月25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1224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蒙城县,住蒙城县**镇**村**庄61号。被不起诉人于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7日补查重报。

蒙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6月10日22时许,在蒙城县**镇**村**庄**庄,家住在安徽省蒙城县**镇**村**庄**号的于某因为宅基地纠纷和同庄的王某某发生打架,于某将王某某殴打致伤,后经法医鉴定,王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蒙城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于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蒙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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