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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云南某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聂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_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聂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2197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区自然资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区自然资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自然资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聂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7日、2019年11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自然资源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11月25日聂某注册成立云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2017年6月8日云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和云南**林业有限公司签订《林地开发合作协议》,由云南**林业有限公司提供位于昆明市晋宁区**街道办事处**村委会**林地,云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开发经营管理。

2018年1月至2018年8月,云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晋宁区**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箐翻犁土地种植小瓜。

经鉴定,鉴定意见为云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昆明市晋宁区**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箐占用林地面积14.513亩,属于材林。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自然资源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聂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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