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云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三部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1051992********,蒙古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镇**村**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13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1月9日至2月6日、自2020年3月18日至4月1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7日至3月18日)。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某某某于2016年3月使用其本人身份证办理卡号为62268801******的中信银行信用卡,并激活。在明知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于2016年6月开始,持该信用卡在本市海淀区等地进行恶意透支消费,经两次有效催收后,截止报案时该信用卡仍欠司法本金人民币84052.66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