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龙检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云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9005199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海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职员,海南省文昌市人,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镇**村委会**队,现住海口市琼山区**路**雅居**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云某某驾驶琼C8****小型轿车载其表弟张某到海口市琼山区朱云路“宝岛甲壳虫KTV”与吴某甲、吴某乙等人唱歌喝酒。次日凌晨2时42分许,云某某在饮酒后驾驶琼C8****小型轿车载朋友小某某(姓名不详)从该KTV停车场离开,途经朱云路、高登西街、龙昆南路、龙昆北路,行驶至海口市龙华区龙昆北路与滨海立交桥交叉口路段时被民警查获。随后,民警依法将云某某带至海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由医务人员对其进行抽血检验。经鉴定,云某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浓度为10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偶犯、初犯,悔罪认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吴 健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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