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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云某某寻衅滋事案)_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和林院公诉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云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31969********,蒙古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镇**小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和林格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2日被和林格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林格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0月30日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先后于2019年12月13日、2020年2月28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1月13日、2020年3月27日又重新移送;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初,和林格尔县**乡**村村委会将整村土地流转给内蒙古**有限公司。2018年3月份,被告人范某某、被不起诉人云某某以流转金分配不均为由,私自将内蒙古**有限公司承包的百余亩土地用网围栏围住,并在该地耕种一年。2019年3月3日,内蒙古**有限公司将网围栏拆除进行耕种时,被告人范某某多次阻拦,后被不起诉人云某某开车将其母亲范某某送至内蒙古**有限公司项目部,滞留工作场所多达十余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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