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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互助某某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互检公诉刑不诉〔2019〕37号

被不起诉单位:互助**有限公司,地址: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县**乡**村。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被不起诉单位互助**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由互助土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9 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互助**有限公司取得互助**发电项目后,没有资金建设该项目,遂于2016年11月16日与青海**电力有限公司(现更名为青海**有限公司)签订了EPC总包合同,由青海**电力有限公司承建该项目。同年11月23日互助**有限公司将股权出质给青海**电力有限公司,并将公章、法人章及公司所有手续都移交给了青海**电力有限公司。2017年11月17日互助**有限公司将股权转让给苏州**有限公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不起诉人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相关书证等。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单位互助**有限公司未实质参与该项目,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互助**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互助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东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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