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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亓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莱芜检一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亓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2021986********,汉族,大专文化,群众,**集团保卫部职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路**巷**号**号楼**单元**室,现住济南市莱芜高新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4月1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22时38分许,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莱芜区大队接110指令:匿名举报鲁******和鲁******车主酒驾,民警迅速出警,在济南市莱芜区**大街**路路口处将驾驶鲁******小型普通客车的被不起诉人亓某某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10mg/100ml。后抽取静脉血液检验,亓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3.7±3.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亓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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