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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亓某某危险驾驶案)_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莱芜检一部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亓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202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镇**村,现住**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14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亓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济南市莱芜区公园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街路口被民警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16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济南市**医院抽取静脉血送检,经检验,亓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5.6±3.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乙醇含量为82mg/100ml,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根据办案指引规定,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莱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1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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