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琼检一刑不诉〔2020〕Z43号
被不起诉人亓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202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海南**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经理,山东省莱芜市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芜市**区**街道办事处**村**路**号,住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大道**馆**楼**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亓某某和朋友吉某某等人在海口市琼山区**路吉某某的出租屋内吃饭喝酒,期间亓某某喝了二两白酒和两罐青岛啤酒。5月4日零时10分许,亓某某酒后驾驶琼A8****号“别克牌”小型轿车回到位于海口市琼山区**大道**馆的家中休息,途经**路、**大道。同日1时许,亓某某又驾驶该轿车去琼山区**美食城找朋友,途经**大道、**路。在找朋友无果后,亓某某驾车准备返回家中。1时27分许,当行驶到琼山区**路**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当场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95mg/100ml,民警遂将亓某某带到海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抽血检验酒精含量。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检验,亓某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浓度为10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亓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亓某某系初犯、偶犯,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且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张维青
书 记 员:林春苗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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