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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亓某某危险驾驶案)_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肥检一部刑不诉〔2021〕23号

被不起诉人亓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2195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肥城市**镇**街**号**号楼**单元**室,住**,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9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4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亓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肥城市永安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穆庄社区门口时,与刘纪成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发生轻微碰撞肇事。经鉴定,亓某某上肢静脉血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5.3mg/100ml。经认定,亓某某负主要责任。

2020年12月15日,被不起诉人亓某某与刘纪成达成调解协议。

被不起诉人亓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亓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负事故主要责任、取得谅解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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