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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亓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巨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亓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102197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尚志市尚志镇**委**组**号,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街**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巨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巨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30日22时36分许,被不起诉人亓某某酒后驾驶京******号灰色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沿巨野县前进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该路立交桥处时,被巨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8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亓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于2020年10月10日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驾驶车辆照片;2.书证:被不起诉人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亓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查获录像、照片等。

本院认为,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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