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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亓某某危险驾驶)_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莱芜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亓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202199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莱芜区**庄街道**村,现住**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亓某某于2019年9月28日15时40分许,酒后驾驶鲁******号灰色别克牌小型轿车沿莱芜区沿河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至**路**路**处,被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莱芜区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随即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2mg/100ml。公安机关于当日16时00分在济南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抽取其静脉血,并于同月29日进行检验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9.2±4.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亓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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