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齐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76********,汉族,大专文化,群众,山东省兰陵县人,兰陵县**银行财务会计科科员,住兰陵县会宝路**号。因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12年10月9日被苍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9日被我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齐某某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2008年10月21日,**信用社客户经理张某某用他人身份证、结婚证骗取**信用社贷款9万元,还款日期为2009年4月21日是,到期后没还本金又连续三次转贷至2010年10月15日是,现本息至今未还。经调查,2008年张某某假借其女婿刘某某的名义伪造文书贷款9万元,此9万元的贷款当时被**信用社主任齐某某冲抵办公费用使用。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齐某某是否有贷款诈骗的故意,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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