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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五指山某某合作社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滥伐林木案)_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一刑不诉〔2020〕Z26号

被不起诉单位五指山**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码9346900139********。

诉讼代表人王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021988********,合作社技术员。

本案五指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五指山**合作社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滥伐林木罪向五指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根据案件管辖规定,五指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17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合作社及其诉讼代表人有关诉讼权利,审查了全部案件证据材料。期间,要求侦查机关核实调取证据并自行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初,五指山**合作社为扩大生产创收、完成扶贫攻坚任务,根据上属公司的决定和种茶设计方案要求,开展林下除草、种植茶树作业,并决定赶在2019年度雨季来临之前将茶树种下和提高种茶的成活率。合作社按施工计划与王某乙、王某丙等十名本地贫困工人签订了除草用工合同,雇请工人在五指山市水满乡风门岭其承包的林地上清除杂草(合同要求工人必须遵守森林保护法规,不得砍伐和破坏地块内的林木,特别不得毁坏地块内的国家保护林木),以便进行林下种茶作业。在施工现场,刘某某向工人明确指出桫椤为国家保护植物,并指令工人对桫椤不能砍伐,手臂粗以上的树木也不能砍,只允许砍伐手臂粗以下的幼树及清除杂草,工人当场均表示认可并同意。期间,专家评审小组于2019年8月29日作出专家评审意见,要求不采伐原有林木,只进行人工林下清除杂草和灌丛,对保护植物进行挂牌保护。合作社、刘某某未按专家评审意见要求,对林地内生长的桫椤进行挂牌明示,工人也未按照刘某某的指令要求进行施工砍伐,结果砍毁了一些保护植物及数量较大的幼树。经海南省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伐林地面积共118.72亩,均为Ⅱ级重点公益林地;被伐林木为天然阔叶树和白桫椤,其中,天然阔叶树被砍伐共计1529株,均为幼树,白桫椤被砍伐共计7株(科名:桫椤科,属名:白桫椤,其拉丁学名:Sphaeropterisbmnoniana(HOOK)R.M)。根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被砍伐的7株白桫椤属于桫椤科白桫椤属植物,桫椤科(所有种)属于国家二级保护植物。

    案发之后,五指山**合作社、刘某某已组织、安排人员对毁坏的生态进行了修复、种植了茶树,对砍毁的7株白桫椤派专人进行抢救养护,经过精心浇水、施肥及管护,7株白桫椤已全部复活,长势良好。

本院认为,五指山**合作社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五指山**合作社不起诉。

                                                                检察官:陈小雄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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