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七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井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9031973********,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部职工,现住七台河市桃山区**家属楼2号楼**单元**室。2020年7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井某某酒后驾驶黑K****7号蓝色昌河牌小型面包车,路经新兴区北岸新城三号大道防疫检查点时,被七台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特勤大队交警查获。七台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9毫克/100毫升,超过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 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认罪认罚承诺书等;
2. 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
3. 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井岱认罪、悔罪,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井岱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以内向七台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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