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灵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井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8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劳动者,安徽省灵璧县人,户籍所在地灵璧县**乡**村**庄**组**号,住灵璧县**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6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井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皖******小型轿车行驶至灵璧县汴河路迎宾大道路口至钟馗路路口100米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酒精呼气检测为91毫克/100毫升,后被带至灵璧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安徽天和司法鉴定中心检测,井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83.24毫克/100毫升。
被不起诉人井某某于2019年10月23日主动到灵璧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
本院认为,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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