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刑检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井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30198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乡**村,现住景县**新居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5日被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0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井某某饮酒后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行驶到景县西城墙路与南城墙路十字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井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2.55mg/100ml。
被不起诉人井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本院认为,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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