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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井某某危险驾驶案)_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蒲城县院二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住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蒲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2020年5月26日以被不起诉人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00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井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E*****的小型汽车沿西禹路漫泉河段由东向西行驶至雷家村口时,被蒲城县公安局交管大队秩序管理中队民警查获。经鉴定,井某某血清中的乙醇含量为99.5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酒精血检含量刚过标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减轻、免除处罚情节,被不起诉人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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