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112号
被不起诉人井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11995********,汉族,初中文化,**有限公司**,群众,户籍所在地天津市西青区**镇**街**号,现住地同户籍所在地。2020年8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井某某酒后驾驶津K****9灰色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自本市南开区堤南道“桃子餐厅”附近,沿堤南道由东向西行驶后左转驶入艳阳路,后沿艳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堤南里小区门前时,被执勤民警拦检。经民警当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被不起诉人井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83.7mg/100ml,后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0mg/100ml,属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悔罪、初犯、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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