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井某某盗窃案)_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同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井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81195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同江市,住黑龙江省同江市**镇**屯。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同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同江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同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于某某与李某某系地邻,相邻土地之间有一条由同江市粮食自给工程管理的土坝。2018 年于某某将该土坝平整后种植农作物并收获。当年,李某某认为该土坝归自己所有,告之于某某来年不得继续耕种该土地,双方争议并均不认可对方观点。2019年于某某将该处的其他土地承包给他人耕种后未耕种该争议土坝,当年春季,李某某将该土坝种植大豆。2019年10月下旬,于某某与岳父井某某发现该土坝被李某某耕种后,认为该土坝是自己平整而被李某某强行耕种,气愤不平,遂相约共同将该地大豆盗割。经价格认定:被盗割黄豆总价值1579.41(折合981斤)元。2020年10月22日,于某某上缴公安机关大豆981斤,返还给李某某。

本院认为,井某某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井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同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同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