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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井某某盗窃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一部刑不诉〔2020〕125号

被不起诉人井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7197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号,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6 月8 日,被不起诉人井某某、杨某某在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船厂舾装码头,将中国**油田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塘沽钻井事业部**钻井平台使用的7桶油漆和4桶固化剂盗走,放在二人驾驶的车辆后排运出新港船厂。经价格鉴定,被盗的油漆和固化剂共计价值人民币5659 元。

2019年6月15日,被不起诉人井某某、杨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将所盗油漆和固化剂退还被害单位,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主动退赃、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初犯、偶犯等减轻和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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