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克市独区检一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亚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2021985********,维吾尔族,大专文化程度,现系独山子石化公司**公司职工,住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第**居民区**佳苑**幢**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3日被克拉玛依市公安局独山子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克拉玛依市公安局独山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0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亚某某驾驶新JH****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沿金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成都路交叉路口左转弯时,车体前侧碰撞沿路口东侧人行横道内由南向北行走的兰某某(被害人,女,殁年62岁),造成兰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亚某某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不起诉人亚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亚某某积极赔偿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社会危害性较小。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克拉玛依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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