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乐市检一部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亚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7221985********,维吾尔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博乐市**派出所,住新疆博乐市**小区**期**栋**单元**室,2021年1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博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2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9日00时,被不起诉人亚某某酒后驾驶新E-*****号小型轿车,沿博乐市联通路南侧人行道内由东向西行驶至现代中心城4号安检口前路段处时,看到执勤民警将车停下,并下车向民警解释,自己只想将车移至旁边停车位上。2021年01月11日,经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所送亚某某静脉血中检出酒精成分,酒精含量为89.62mg/100ml,属醉酒。
被不起诉人亚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真诚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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