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炉霍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炉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亚某某,男性,藏族,文盲,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71983********,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炉霍县,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2020年9月14日被炉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炉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亚某某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4日犯罪嫌疑人亚某某到炉霍县公安局主动上交其父亲(去世)留下的枪支(单筒猎枪)一支。
经甘孜藏族自治州公安局物证鉴定书鉴定:被不起诉人亚某某非法持有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非制式枪支,具有杀伤力。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亚某某持有其父亲留下的枪支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被不起诉人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炉霍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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