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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亚某某)(公开版)_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喀市检公诉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亚某某,男,维吾尔族,26岁,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531011991*******,初中文化,政治面貌:群众,职业:装修工,户籍地址:喀什市浩罕乡*村*组*号,现住址:喀什市浩罕乡*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2月25日被喀什市公安取保候审。

本案由喀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14日下午 05:00左右被不起诉人亚某某在喀什市东巴扎 “玉米德”医院*楼打工,中间其为了上厕所,来到该医院二楼的一间换衣服的空办公室,并从自己的外套上拿纸的过程中,看到跟自己一起打工的的被害人艾某某放在该办公室桌子抽屉里的外套口袋里的2100元现金后,其临时起盗窃意图,并趁他人不在将此笔钱偷走。破案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通过被不起诉人已得到偿还,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亚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初犯,认罪态度较好,赃款已经退还给被害人,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第十二条、十三条之规定对轻微刑事案件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决定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喀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喀什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喀 什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2019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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