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伊宁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亚xx,男性,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21xxxx3975,维吾尔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xx州xx,住新疆xxxx乡上xx村131号,于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被伊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亚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1时许,犯罪嫌疑人亚xx饮酒后在伊宁县xx乡xx村驾驶新F7xx5D号黑色丰田牌小型轿车时,被伊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xx中队执勤人员在伊宁县xx乡xx村执勤过程中被挡停检查,发现新新F7xx5D号小型轿车司机亚xx身上有酒味有饮酒驾车嫌疑,立即将驾驶人亚xx带至伊宁县人民医院进行抽血。经新疆中业司法鉴定所(2019)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犯罪嫌疑人亚xx的酒精含量为83.55mg/100ml。鉴定意见书告知后犯罪嫌疑人申请重新鉴定,经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2019)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犯罪嫌疑人亚xx的酒精含量为82.22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亚xx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判处拘役,并处罚金。被不起诉人亚xx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亚xx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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