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遵检一部刑不诉〔2021〕Z5号
被不起诉人亢某某,男,1995年2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5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遵化市,住河北省遵化市**小区**号楼,2020年7月3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2日06时35分许,亢某某驾驶冀B*****重型自卸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遵化市北三环东路与文化北路交叉路口处时,向北右转弯过程中与陈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陈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07月23日遵化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当事人亢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陈某某无责任。亢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可认定为自首;且事后积极对陈某某近亲属进行赔偿并取得了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应从宽处罚。
本院认为,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人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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